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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时讯|剑桥颐华律师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2024.04.30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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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包宇虹律师、宋振源律师办理的案件入选该100件典型案例,为第98号典型案例:“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费某祥不服罚款决定复议〔(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该决定系苏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出具的复议决定书。

该决定对涉案编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证人处以高额罚款,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也体现司法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案情概述:

在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过程中,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提交了公证书及所涉实物、证人证言。一审合议庭及代理律师发现,该现有技术实物的部件通过胶水粘接、实物镜筒的表面具有明显的切割痕迹、使用手册与设备结构不一致等疑点,可能系为诉讼而伪造的证据。但编造证据、虚假陈述行为的成立需要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而不能仅凭一些疑点直接认定。

为证明该案一审被告及证人存在编造证据、虚假陈述行为,代理律师与一审合议庭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咨询了数十家鉴定机构,分别从塑料来源鉴定、塑料老化程度鉴定、金属氧化程度鉴定等多个方式寻找鉴定路径,但均未成功。

后续,一审法院与代理律师发现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提交实物使用的STM32芯片上标有丝印“MYS 99 748”。通常来说,该丝印记录着芯片的制造地址和制造时间,可以对相应芯片进行时间溯源。

代理律师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了STM32芯片生产商的联系方式,一审法院向芯片生产商出具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复函确定:该芯片的生产时间为2017年第48周,即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但一审中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提交实物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早于治疗仪内部的芯片生产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最终出具(2022)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对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证人费某罚款5万元。后二者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该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该案中,代理律师及一审法院发现了被告证据的可疑之处,从各个路径寻求证明方式,最后从设备板载芯片的丝印上找到了突破口。后续通过官网、公众号等途径联系芯片制造商,获取关键性的回复函以证明被告及证人存在明确的编造证据、虚假陈述行为。

该典型案例体现了代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专业性和责任感,以及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和对证据的深入挖掘能力。同时也展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真理和公正的不懈追求,努力为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