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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而求索 || 法律研讨沙龙第14期&15期 2020.06.28

6月12日,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文戟律师以“隐名持股纠纷案件法院裁判观点简要解析及实务探讨”的分享拉开本月沙龙序幕,合伙人张晓萍律师为大家带来“法律文书写作实务”。此次沙龙由高级合伙人钟敏律师担纲主持,腾讯会议向三地办公室开放,全程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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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文戟律师通过分析近年来因隐名投资产生的各类纠纷,发现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制度安排其实背后隐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并且该类纠纷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展开了此次讲座。他从隐名持股协议原则上有效、关于隐名持股协议效力争议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隐名持股协议、隐名持股协议无效后的处理四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实务探讨。

张晓萍律师从自己的实务经验出发,通过大量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了有关法律实务中涉及的各类文书的写作内容与技巧。就合同的写作,张律师以一个实例出发,律师应代入客户的视角,以时间顺序帮助客户厘清交易的框架、模式,寻找到问题所在,并以精细的法律语言总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就日常法律问题的分析,要善于利用大量的检索工具,从他人的经验中吸收有益的地方,结合实际扩充内容,并站在客户操作性立场,做好批注指导和风险提示等。讲课中,张律师分享了几点文书写作经验给年轻律师们:大量的模仿与联系,代入客户商业思维去设计法律条款,以情理和法理交融来求取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认同,虚心好学的态度,不厌其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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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陈齐前律师与实习律师庞馨黎、潘玲玲以“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主题,结合实际案例,对案件背后的法理发表了自己的解读,围绕适当性义务、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这三个方面给出了针对卖方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不同律师建议。本期沙龙负责人严文戟律师就信息对等、尽责程度、和适当性义务履行三个方面作简要分析,强调青年律师仍需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深入研究,对青年律师们抛出的问题解惑答疑。

吴江办主任徐飞律师担纲主持,徐主任认为我们还要从本期讨论话题的底层法律性质去探析,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本质上是属于先合同义务,一旦违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若构成欺诈,并不能适用消法的三倍赔偿,可以参照九民纪要四个方面对卖方机构作出惩罚性赔偿。

沙龙伴随着探索、思考和提升,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更是将理论学习与实践体验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合伙人律师通过与青年律师分享自身实践经验,让大家了解研究问题的方向和方法,逐渐养成法律实践的思维和能力。我们需要不断扩大自己的专业知识储备,以专业促品质,以品质铸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