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陈俐俐
案情简介:
周某与王某夫妇共生育三子一女,即周A、周B、周C、周D。
周某系抗战老兵,离休后与妻子王某在S城居住生活十几年,在附近居住的周B经常去探望、照顾父母。2014年,周某夫妇将居住的房屋出售后到张市与周A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售房款分给四个子女各200万元。周A夫妇对两位老人的生活精心安排和照顾,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他们和周某夫妇搬进电梯房共同居住,尽心尽责照顾他们,此间周B、周C、周D都会来看望两位老人。2021年3月13日,周某去世,周某父母已早于周某去世,周某去世后,大儿子周A负责操办葬礼,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并列出财产清单,但周C不认可前述财产清单,将周A、周B、周D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遗产金额并平均分割,引发本次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周某、王某婚后至周某去世前两人的共同财产共计1700余万元,其中周A处500余万元,周B处200万元,周C处140万元,周D处600余万元,王某处20余万元,周某在X银行购买基金100余万元。
二、周某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350余万元,其中周A处20余万元,王某处30余万元,周D处300余万元。
综合一、二项共计2000余万元。其中周A处600余万元,周B处200万元,周C处140万元,周D处950万元,王某处60余万元,周某在X银行购买基金金额为100余万元。
还查明:周某死后,由周A出资操办丧事,丧事完毕后,周A、周B、周C、周D对周某信夫妇的财产、丧葬支出、收到的白份(含分配)、爱心捐助、护工工资、支出周某信的医药费等进行汇总和结算,制作了一份财产清单,周A、周B、周D在财产清单上签字确认,周C因不同意所列内容未签字。
本院认为,周某、王某共同财产扣除支出后为1550余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其中770余万元属于被告王某的财产,770余万元属于周某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被继承人周某父母早于周某去世,故周某遗产由妻子王某、儿子周A、周B、周C、女儿周D继承。
周某在世时,与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夫妻间相互照顾、扶持。周某、王某在S城生活十几年,被告周B经常探望和照顾他们的生活。2014年,周某夫妇到被告周A处生活,7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周A和妻子不辞辛劳,尽心尽责,对周某、王某尽主要扶养义务。在周某去世后,被告周A操办父亲的丧事,故在继承遗产时,被告王某、周A、周B可以适当多分。本院酌定由原告周C继承16%的份额即120余万元、被告周A继承28%的份额即210余万元,被告周B继承20%的份额即150余万元,被告周D继承16%的份额即120余万元,被告王某继承20%的份额即150余万元。对于周某的抚恤金等共计360余万元,也按此比例进行分割,即由原告周C分割50余万元,被告周A分割100余万元,被告周B分割70余万元,被告周D分割50余万元,被告王某分割70余万元。
综上,原告周C应得180余万元,被告周A应得320余万元,被告周B应得220余万元,被告周D应得180余万元,被告王某应得2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周某在X银行购买基金100余万元归被告王某所有。
二、周某在Y银行的存款余额1690元,普通活期存折余额3万余元归被告周A所有。被告周A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130余万元。
三、被告周D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690余万元。
四、被告周D给付原告周C人民币40余万元。
五、被告周D给付被告周B人民币20余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一种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互相照顾体贴,可以多分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有五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每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均等为20%,被继承人从2013年起即与周A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周A夫妻对其尽心尽力地照顾,不仅让其女儿将新装修的电梯房换给被继承人居住,还聘请有护理资质的保姆来照顾被继承人,让被继承人度过了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周A作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并尽主要扶养义务,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前述情形对周A的继承份额提高至28%,而原告周C的继承份额为16%。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制,并且赋予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如果自然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首先应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经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扣除支出后为1550余万元,法院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王某所有,另一半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继承。
结语:
通过本案办理的过程也引发思考,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承担主要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遗产,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保障,也是对承担更多义务的继承人的保护。
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均由其自行管理财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并不清楚,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原告申请调查令去银行查询交易流水、法庭调查等方式,发现原被告各方均未掌握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各种因素之下,财富持有者会存在未整理财产信息并告知相关人的情形,一旦发生继承,继承人不知道遗产的具体信息,很容易造成遗产情况不明甚至流失。对于遗产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早做打算,提前通过遗嘱等形式将遗产的具体情况、数额、如何分配和安排等写清楚。如果被继承人无法接受提前订立遗嘱的形式,被继承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财产线索统计后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也可以交给其他信任的亲友保管,有效避免出现财产流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