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毛心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著名浙商郑永刚先生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去世。2月13日,由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的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4,以下简称“杉杉股份”)发布公告表示哀悼,并宣称因郑永刚先生逝世,公司董事会成员减少至10人,后续将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相关董事补选及重新选举董事长的工作[1]。
2023年3月3日,杉杉股份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宣布公司董事会提名郑永刚之子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杉杉股份的四名独立董事共同出具了独立意见,表示上述提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同日,杉杉股份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
2023年3月23日,杉杉股份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同日,杉杉股份召开第四十次董事会会议,选举郑驹出任公司董事长[6]。至此,经由创始人郑永刚先生一手培养的心仪接班人郑驹正式接手杉杉股份经营权的局面似乎已盖棺定论。然而,有报道称,选举董事长当日,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董事会会议现场提出异议,声称由于郑永刚突然病逝,未立遗嘱,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其本人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未经其同意擅自审议通过的议案应属无效,并要求由其填补公司董事长的空缺,以避免公司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完全脱节的情况出现。
除了市场的瞩目外,杉杉股份的内部争权风波也引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注。2023年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操作。杉杉股份于当日出具并于次日发布情况说明,称公司选举郑驹为董事并出任董事长的程序合法合规,选举结果合法有效;至于公司实控人,目前尚未确认,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
2023年3月28日,杉杉股份多项工商信息发生变更登记,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郑永刚变更为郑驹。
律师评析:
一、杉杉股份的股权继承结果及实际控制权归属存在多种可能性
根据杉杉股份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在郑永刚去世前,其通过持有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青刚”)51%的股权,间接达到实际控制杉杉股份的效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郑永刚前后有过两段婚姻,其与神秘前妻育有大儿子及小儿子郑驹两个孩子,与遗孀周婷育有三个孩子。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郑永刚生前并未就其遗产尤其是名下股权的分配进行预先安排,而宁波青刚系其在与周婷婚前所设立,因此在郑永刚逝世后,刨除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增值部分,其所持宁波青刚的股权将作为他的个人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目前,郑永刚的父母是否健在尚未可知,因此其生前所持宁波青刚股权的继承结果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形:
1、 郑永刚的父母均健在:其父母、遗孀周婷,以及包括郑驹在内的五个子女,共八人,每人可分得1/8,各占宁波青刚股权的6.375%。由于周婷抚养的三个子女均尚未成年,其继承所得股权可由周婷暂为管理,故实际上周婷可控制的遗产份额达到1/2,占宁波青刚股权的25.5%;
2、 郑永刚的父母中只有一人在世:其父亲或母亲、遗孀周婷、包括郑驹在内的五个子女,共七人,每人可分得1/7,各占宁波青刚股权的7.2857%;周婷可实际控制4/7,占宁波青刚股权的29.1429%;
3、 郑永刚的父母均已逝世:遗孀周婷、包括郑驹在内的五个子女,共六人,每人可分得1/6;周婷可实际控制2/3,占宁波青刚股权的34%。
以上三种情形下,宁波青刚的股权均会因继承的发生而分散于多人名下,且郑永刚的任一继承人可实际控制的股权均将少于宁波青刚的另一大股东周继青。此时,郑永刚家族存在丧失对杉杉股份的实控权的风险,且在此基础上,郑永刚最器重的儿子郑驹所持股权比例将远低于周婷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若周继青无意参与杉杉股份的经营决策,则周婷确有可能如其所述成为杉杉股份的实控人。根据郑永刚先生生前对郑驹一力培养和不吝称赞的种种表现,相信无论上述哪一种局面,均是其所不愿看到的。
然而峰回路转,有报道称,郑永刚的神秘前妻正是周继青,宁波青刚便是各取二人名字中的一个字组合而成。更重要的是,二人均为港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且均在信息披露的配偶栏中写下了对方的名字。若这一信息为真,周继青为郑驹生母,则其极大概率会在杉杉股份实控权的争夺战中助儿子一臂之力。届时,即便周婷可将三个子女的股权归拢到自己手中,也仍将不敌郑驹母子联手,唯有在上文提到的第3种继承结果下,可对根据法律规定及宁波青刚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进而对宁波青刚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进行实际干预,但这另一方面也将有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僵局的产生。
二、如周婷系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其是否有权主张选举无效
1、杉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合规
杉杉股份章程第5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100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据此,在通过提名郑驹为董事的议案后,杉杉股份董事会将该名单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于3月3日公告通知,并于3月23日就上述议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符合章程第70条第1款中提前15日公告通知的要求。
章程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95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本次股东大会中,选举郑驹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经占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67.59%的同意表决通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同时,杉杉股份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杉杉股份第四十次董事会会议程序合规
杉杉股份章程第132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杉杉股份召开了第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选举郑驹为董事长的议案,符合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通过审阅杉杉股份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披露的多份公告、通知,未见杉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以及先后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程序存在违规情形,可以初步判断上述程序均合法合规,选任郑驹先生为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在选举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周婷无权主张选举无效
在法律层面,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股权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即便如周婷所称,在郑永刚先生去世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确实由其掌握,也不妨碍公司董事长由郑驹先生担任。在杉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十次董事会均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不影响郑驹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公司董事长身份。但是,在公司经营层面,公司实控权与日常经营权的分散确实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出现,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月20日,杉杉股份最新发布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全票通过了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在该份董事候选人名单中,杉杉股份争权风波的两位主角郑驹和周婷双双在列。目前,杉杉股份表示郑永刚先生生前所持公司股份将依法进入继承程序,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尚未确定,但根据上述议案,目测双方已就杉杉控股的股权及管理权纠纷达成了初步共识,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尘埃落定。
三、凡事预则立,企业家应当尽早进行股权传承规划
实际上,随着“创一代”的日渐衰老,这样的内部争权闹剧并非杉杉股份独有。由于公司股权兼具财产及人身双重属性,一旦就股权的所有权甚至是公司控制权发生纷争甚至展开激烈的拉锯战,若公司控制权长期处于动荡之中,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最终可能使公司陷入解散甚至破产危机。因此,对于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家庭结构较为复杂的企业家们而言,要确保自己一手创建的商业帝国基业长青,预先做好股权传承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可以从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避免股权继承纠纷导致公司经营停摆:
1、完善股权架构设计,利用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
从杉杉股份披露的持股情况来看,郑永刚作为大股东持有宁波青刚的过半数股权,在此基础上通过多层股权防火墙,实现实际控制杉杉股份的效果,再通过包括杉杉股份在内的核心企业向下延伸,缔造起整个商业帝国。这样的架构体现出郑永刚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至少在他突然去世的情况下,杉杉股权的显名股东不会因此发生变动,其家族成员因继承产生的纠纷及造成的股权分散不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由此为上市公司建造了一个法律的缓冲屏障。当然,这样的操作仍不足以避免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易主对其股价及经营情况的负面影响。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若有限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则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股东资格将当然发生继承,公司其他股东对发生继承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而公司股权兼具分红权的财产属性和知情权、表决权的人身属性,故有限公司的股权一旦发生继承,可能对公司的决策及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有鉴于此,律师建议企业家通过在直接持股的有限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问题予以限制,进一步减少意外事故对核心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在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程序外,股东可在章程中完善因股权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的程序性规定,通过股东会对其予以约束和监督。另一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股权继承规则作出特殊安排。比如,若创始股东任人唯贤,不求“家天下”,只求基业长青,则可规定禁止股东资格的继承,在股东去世后,其生前所持股权由公司剩余股东按协商确认的比例或出资比例,以根据既定标准计算所得的价格进行收购,股东继承人仅能继承股权对应的现金价值。若创始股东希望在家族中培养选任接班人,则可规定允许继承股东身份,但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加以限制;同时,为了防止股权因多人继承而过于分散,从而影响决策效果,公司章程还可对被继承人有多个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加以预设,如规定多位继承人间必须协商确认一名继承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否则将视为所有继承人共同放弃继承,相应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收购。
2、提前设立有效遗嘱,培养心仪接班人,引入股权信托工具
很多人出于传统思想比较忌讳在自己在世时便规划身后事,尤其不愿提前设立遗嘱,但律师在此必须要强调遗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若没有提前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致使公司股权归属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将极有可能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打击公司发展活力,势必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家应克服心理障碍,从现实出发,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框架内,提前设立有效遗嘱,并根据家族、公司状况的发展和变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遗嘱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可聘请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等专业人士予以辅助,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此外,要确保自己身故后家族掌握公司实控权,必然要防止因继承导致创始人原本所持股权发生分散。因此,企业家可在经营过程中关注家族成员的能力和成长,有意识地挑选心仪的接班人并对其进行长期培养,若该接班人各方面均已足够成熟,不妨逐渐将自持股权转让给该继承人。同时,可以采用下图所示的“资金+SPV有限合伙企业”架构设立股权家族信托:
Step1. 设立家族信托:企业家挑选自己信赖的信托公司,与之建立信托关系,出资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将各继承人指定为信托受益人;
Step2. 设立有限合伙:由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LP)、企业家选定的接班人或其他指定人选或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tep3. 转让公司股权:企业家将所持家族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SPV,由此,SPV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Step4. 分配经营收益:目标公司产生收益后,依次通过SPV、家族信托层层分红,最终将上述收益按照企业家指定的比例分配到指定受益人手中。
综上,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确保最大收益,这就是股权家族信托的核心原则。通过这种模式,企业家可以在第二步SPV的设立层面,让心仪的接班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掌握对SPV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权,进而控制SPV对目标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同时将其他继承人均纳入信托受益人范围,确保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保障继承人权益与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和公司经营前景的双重目标。
注释:
[1]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先生逝世的公告》。
[2]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4]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
[7] 详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