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勇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网络剧《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平台独播。在该剧播出前,腾讯方即向微播视界发送预警函以避免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传播。但该剧播出后,微播视界运营的抖音平台仍然出现海量《云南虫谷》相关剪辑视频,并且在抖音搜索页面输入“云”字即在推荐联想的首位出现“云南虫谷”。基于此,腾讯方将微播视界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西安中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抖音下架《云南虫谷》的相关视频内容,直至案件终审判决为止。
法院观点:
一、腾讯有权基于《云南虫谷》相应著作权提起诉讼
1.《云南虫谷》网络剧构成作品,应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 腾讯影视独自享有《云南虫谷》网络剧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共有外);
3. 腾讯影视将《云南虫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非独占方式授权给腾讯行使,腾讯有权提起诉讼。
二、微播视界的行为构成对腾讯享有的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微播视界对于抖音平台的支配管理地位使其应当对抖音平台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而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微播视界消极应对权利人的预警投诉与侵权告知,并且未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抖音平台存在大量侵权视频的发布和传播行为。有鉴于此,可以认定微播视界符合对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微播视界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三、微播视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腾讯未明确其请求保护的具体字号、名称、标识等内容或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拟保护名称的影响力及微播视界实施了相应使用行为且造成了混淆结果,因此法院认定微播视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裁判:
2022年10月26日,西安中院作出判决:
1、微播视界立即停止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
2、向深圳腾讯、西安腾讯赔偿损失3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26931元。
律师评析:
一、“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针对腾讯方面的控诉,抖音方面认为,相关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而平台用户数量众多,抖音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平台已经提醒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抖音提出上述抗辩的依据正是我国《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或称“通知-删除”规则),即善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中存在第三人著作权作品时,其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若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该原则最早于1998年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中确立,现为各国所借鉴。
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风波中想要正确停靠“避风港”仍需满足诸多要件: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而不涉及主动促成侵权内容的产生及传播;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对于重复侵权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必要立即停止对其的服务;第四,与著作权权利人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并实现公开。
鉴于本案腾讯方不断向微播视界发送预警函以避免出现侵权情况,而微播视界在应知且明知其管理经营的抖音平台上存在大量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发生,对热播涉案作品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实质性侵害。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微播视界并未满足“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要件,并最终构成侵权。
二、“必要措施”的认定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腾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下架抖音平台上《云南虫谷》的相关视频内容。经审查,法院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对其管理的抖音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以阻止侵权视频的不断传播。
通过法院的裁定可以看出,如何认定“避风港”原则项下的“必要措施”,对于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相当重要的。虽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必要措施”的内涵采取了穷尽式的列举,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断开涉嫌侵权内容的链接。然而,后续的《电子商务法》以及《民法典》对必要措施均采取了开放性的列举。因此,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必要措施”涵盖的范围并非仅是就涉嫌侵权行为删除和断开链接,其具体措施应当结合网络服务类型、权利类型以及作品价值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认定方式。
此外,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一般而言,被侵权内容的知名度越大或商业价值越高,则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善意的推定会愈加严格,因此其适用“避风港”原则的要求也将愈加严苛。例如在本案中,《云南虫谷》改编自著名网络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系列,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与知名度,播出后八小时播放量即破亿,并且抖音平台短视频侵权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因此法院裁定要求被告对其管理的抖音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
综上所述,该裁定进一步明确了在“避风港”原则下动态界定“必要措施”的重要性,并且及时回应了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
结语:
虽然短视频能够为大众带来丰富即时的影视资讯和二次创作,但不可否认,短视频中“剪刀手”“解说员”现象将打击原创作者制作高水平作品的积极性,进而妨害原创作者持续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原创文化产品。长此以往,这也将导致依赖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自媒体产品及相关网络传播平台成为无源之水,并最终降低社会文化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各方主体均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纾解。一方面,短视频、自媒体产品制作者应当充分尊重原创作者的合法权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平台对于原创作者,特别是高质量影视剧原创作者的维权行动,应当积极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此有力遏制侵权行为并不断净化网络空间,同时也为网络传播平台自身长远发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