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
案情简介: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网络热词。2020年3月1日,苏州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使用了“葛优躺”图片。
2022年7月4日,葛优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对苏州某公司的诉讼。葛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共计10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获知,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配图文章。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文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此举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客观上损害了原告通过肖像授权获取肖像利益的可能,已经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失。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苏州某公司辩称:案涉微信公众号文章并非公司原创撰写,系转载自其他微信公众号;该文章阅读量极小,从发布至删除仅有97人次阅读量;葛优作为明星公众人物,对于自身肖像被合理使用应当负有一定容忍义务;涉案图片与肖像图片有本质区别,本案图片系从电视中截屏,并不是原告的正式照片。
法院观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从被告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已获得了肖像权人即原告的授权,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被告另主张涉案文章为转载而来,网络转载行为并非使用他人肖像的免责事由。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葛优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葛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将结合葛优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葛优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裁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葛优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三、驳回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律师评析: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自媒体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故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利用自媒体进行自我宣传。大量企业在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注册自媒体账号,通过自媒体方式进行企业宣传推广,扩大企业影响。
与此同时,企业在自媒体宣传时陷入的法律纠纷也在逐渐增多。以“葛优躺”案为例,截至2023年3月22日,经检索可得葛优起诉企业在自媒体宣传中使用“葛优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的判决文书共600份,涉及544起案件。而在544起案件中,仅有两起案件因取证程序瑕疵未判定企业侵权,其它542家企业在被判决赔礼道歉的同时,还被判决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成本等共计759.4392万元。
此类案例大量涌现,一方面折射出企业对自媒体运营的法律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其诉讼结果也说明此类案件一旦成诉,被告企业败诉率极高、赔偿额也不低。因此,企业在自媒体宣传中,应当高度重视与之相伴的各类法律风险,以免不必要的诉累。
一、企业自媒体宣传中的法律风险
1.转载侵权风险
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宣传,会转载一些阅读量高,或者与企业性质相关的高赞文章。这些文章要么没有注明作者和来源,要么将文章修改、洗稿后发布,毫无疑问当以侵权论处。但是,司法实践中更多见的是文章虽然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这些案例中,公众号推文注明作者和出处,仅仅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但是对文章进行传播时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仍然构成侵权。此外,将他人已发表的文章、书籍转化成音视频,或者将他人已发表的音视频转化成文章,发布在企业自媒体上,同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字体侵权风险
书法是一种展现文字之美的艺术表现形式。文字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可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将之变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字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公司在日常经营、宣传中,不能贸然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网上免费下载、系统中自带的字体,并不等于可以免费商业使用,否则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3.图片侵权风险
除了文字,图片也是宣传中必不可少的素材。很多企业在宣传中,需要某类型图片时,会随意在网络上搜索图片使用。这些图片虽然来源不明,但是也受版权保护,如果未经图片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的,可能会构成侵权。比如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某些图片作为文章的附图或者封面,如果该图片他人享有著作权且未经其授权,行为人就可能就构成侵权。
4.音视频侵权风险
声音和视频天然比文字和图片有更好的传播力。企业在宣传中,也更加注重使用音乐和视频作为素材。当企业在自媒体发布相关内容时,如果将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作为背景,或者修改音视频内容,截取部分片段等,均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5.肖像权侵权风险
“葛优躺”是一个侵犯肖像权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提醒企业,在宣传和经营中,如果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肖像照片等,可能面临诉讼赔偿的风险。即使是对电视剧、电影中明星塑造的人物角色的截图,也同样构成对演员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6.违反广告法风险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宣传有诸多法律限制。例如:某企业在做有奖活动宣传时,注明“公司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但是该表述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该行为作出了罚款1万元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在宣传中不得使用最佳、最好、第一、顶级、极品、指定、唯一等绝对化词语。而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的公司介绍中出现了“质量第一”字眼,也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违反《广告法》而加以处罚。
二、企业自媒体宣传中的风险防范
1.重视自媒体运营人员的培训
企业应重视对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自媒体门户网站运营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确保运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自媒体内容尽量原创
企业自媒体宣传内容应当尽量确保原创,如系转载,也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除此之外,转载还应尽到对转载内容本身实质审核的义务。如果转载内容中含有侵犯第三方字体、图片、肖像等权利的内容的,转载并非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3.使用公有领域或者经过授权的素材
在使用字体、图片、音乐及视频等素材时,应当尽量使用经过授权,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不要随意使用网络上免费下载、来源不明的素材。
4.委托第三方运营或者制作时明确责任承担
委托第三方运营自媒体,或者委托第三方制作相关宣传材料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尤其涉及第三方制作的内容对他人权利侵犯时的责任划分,第三方应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违法行为处罚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对委托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及时处理侵权主张
公司如收到针对自媒体宣传相关的律师函、警告函或起诉材料的,应及时核实侵权信息,自查风险点,必要时可要求发件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一旦自查确认存在侵权时要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于此同时,建议尽快联系律师,由专业人士对接处理后续事宜。
6.其它风险防范
安装盗版软件也是企业高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之一。虽然安装盗版软件并非直接属于企业自媒体宣传行为范畴,但是与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相似,其诉讼性质与后果也高度一致。相较而言,软件著作权的价格更高,企业一旦涉诉,可能面临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不管是企业安装,还是员工私自安装,都属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公司同样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