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升传、张正中
“直播打赏是什么?”“充过抖币没有?”“什么叫刷礼物、刷火箭?” “某某主播一夜获得礼物价值过百万”。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火爆,经常看到直播平台上为自己喜欢的主播一掷千金的豪客,一晚几十万、几百万的打赏屡见不鲜。2021年末,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姚升传律师、张正中律师代理的某头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打赏”案终于尘埃落定。这是苏州市首例因打赏者索回“直播打赏”而引发的案件。该案案件新颖、案情曲折,紧扣当下网络热点,于法律适用亦有诸番争辩。最终,该案裁判明确了网络直播打赏系新型网络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其法律适用也对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平台的监管义务、服务水准和要求等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案情简介:
原告王刚(化名)系单身未婚男青年。2019年,王刚在某直播平台偶然关注了擅长跳舞的女主播小倩(化名)。自2月至6月期间,王刚作为小倩的铁杆粉丝,持续守候在她的直播间,场场不落。小倩直播时,王刚通过刷礼物的形式,累计打赏约130万个“抖币”的虚拟礼物,折合人民币约13万元。同时,王刚与小倩互加微信、支付宝好友。王刚在与小倩聊天过程中,多次表达好感,并表示想建立恋爱关系,小倩亦多次通过暧昧语言进行回应。直至2020年6月底,王刚的聊天平台账号、微信、支付宝、手机号均被小倩拉黑。王刚这才了解到小倩已婚,且其配偶亦长期在直播间一同关注小倩。王刚顿时倍感失落,亦有所醒悟,遂将某直播平台及女主播小倩一起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倩返还充值打赏花费13万元,某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被告主播小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刚人民币4.2万元(即小倩实际收益6万元的70%);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某直播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本案系随着网络直播新业态出现而产生的新型法律纠纷,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直播平台是否要为主播的行为买单?司法的认定与处理结果,某种程度上也将直接影响到直播打赏的业态环境。本所律师作为某直播平台的代理人,通过充分的法律检索,围绕平台用户充值、打赏的行为模式,充分论证了其内在的法律原理,揭示了充值打赏行为的本质属性,从而提出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主要观点在于:
一. 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形成双重网络精神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1、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运营、个性化服务、直播服务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用户在平台注册后观看直播,按照《充值协议》规则自愿充值兑换虚拟币,并自愿为喜爱的主播打赏,以获取精神消费体验,系网络服务消费者。故直播平台与用户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王刚的每次充值行为均与直播平台建立了一次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即充值成功后,直播平台根据约定将相应的虚拟币交付给王刚,在王刚打赏消费时,直播平台亦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使其获得精神消费的满足感和尊荣感。故,王刚向某直播平台主张不当得利,于法无据;
2、王刚作为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为提高自身关注度、获取个性化精神享受体验(榜单排名、动画效果、专属尊享感等),自愿将虚拟币用于打赏主播,属于网络精神消费服务行为。故本案中,用户王刚与主播小倩之间亦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关系。
二. 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小倩在入驻某直播平台时,与直播平台运营公司签署了相应的《××主播入驻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主播的行为应当符合、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平台规则、协议规定、直播行为规范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小倩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双方依法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三. 直播平台切实履行了应尽监管义务,不因主播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已经履行了各项约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在全过程中均进行了明显的风险提示,不存在监管漏洞。至于用户与主播之间的私下交流,直播平台无从审查判断,也无权干涉。王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某直播平台的长期用户,曾对数十位主播进行过打赏,理应具备较为成熟的消费观念与判断能力,他的打赏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王刚要求直播平台对主播小倩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律师点评:
网络经济时代,直播带货、直播打赏都是新的经济模式与消费业态。网络消费服务关系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多重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网络平台监管界限等各种法律问题交织其间。网络技术可以是中立的,但使用技术的是人。如何在法律规则范围内使用和运行这些技术,涉及到各个网络技术使用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拨开了喧嚣娱乐的浮夸外观,直指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本质;最终的裁判既认可了直播打赏业态的存在,也对主播的行为规范树立了必要的规则。这个案例同时也是对各大头部企业的风险提示。在直播带货、直播打赏越来越多替代线下实物销售以及消遣娱乐活动的今天,网络技术相关企业如何在运行中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引导和规范主播的行为,是值得深思的。在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大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更应带头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使得新兴行业在司法指引下有序发展,营造愈加良好、文明的互联网直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