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萍
案情简介:
常某、李某均系再婚,常某与前妻之女常某1由常某抚养,李某再婚前无子女。常某、李某两人于2017年相识,2018年年初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常某2。因常某工作原因,双方经常两地分居,常某偶尔回家,常某2一直由李某独自抚养。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及环境存在巨大差异,长期异地没有有效沟通,久而久之两人经常因琐事吵闹。
2021年11月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婚生女常某2由常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且无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及存款。对此,李某要求婚生女常某2由李某抚养,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由常某对李某予以补偿。李某还提出,因其与常某结婚以后,常某一直在外上班,李某遂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带孩子。近一年来李某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婚生女常某2,还要照顾常某与前妻的女儿常某1,而自2018年8月起常某就再未给过孩子抚养费,遂李某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按照法律规定常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3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常某起诉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李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常某2,常某表示同意,据此判令离婚并确认常某2由李某抚养;对于抚养费问题,酌定常某每月向李某支付常某2抚养费800元,直到常某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在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况下,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70000元。
关于常某是否应给予李某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申请出庭的证人证实了常某、李某两人因常某工作原因在婚后长期异地分居,常某、李某的女儿常某2一直跟随李某生活,2021年初常某与其前妻的女儿常某1也跟随李某一起生活。本案中李某负担较多的抚育子女义务,本院根据常某、李某结婚时间的长短、抚育子女的劳动强度和对婚姻关系的信赖程度等因素,酌定常某给李某补偿1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判令:一、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常某2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常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原告常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在每月15日前向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常某2年满18周岁为止;四、原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8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是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为了家庭生活付出更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这实则并非民事法律第一次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概念。在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中,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客观上,因其存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而使得这一法条在实践中很难得到真正落实。
显而易见,民法典第1088条将原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限制性前提条件摘除,明确放宽了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能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就有机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以及公平原则,保证了像“全职太太”、“全职奶爸”等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婚姻双方重视彼此劳动,互享权利共担义务。
本案中,常某一直在异地工作,未曾照顾女儿,李某独自抚养婚生女常某2,甚至在近一年来还要照顾常某与前妻的女儿常某1,明显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李某申请出庭的证人也证实了上述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酌情支持李某的补偿请求,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及人性化。
通过本案实例可以看出,婚姻中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民法典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该法条中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个方面,但除此之外有益于家庭生活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列,例如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安排家人衣食住行,陪伴子女学习玩乐等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家务补偿时常面临举证困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为家人购买生活用品,孩子学习用品的发票或者订单记录,一方需出差、应酬晚归的通话记录或聊天记录,陪伴孩子学习、玩耍的照片、视频,老人生病住院的就医记录、付款凭证、自己的请假证明等等。
(二)家务劳动补偿需在离婚时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中的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必须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主动提出,不得在已经离婚后另行主张。法院对此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离婚诉讼的一方未明确提出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会主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