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众、黄超
案情简介:
张家港**有限公司是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厂区内的钢渣贮存场未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厂区内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导流渠、堤、坝、挡土墙、集排水和处理设施、防渗设施和地下水质监测井等。张家港**有限公司地块违规倾倒钢渣总量约为454.82万方,经检测钢渣堆场的土壤和地下水中锌、钒、锰和氟化物不同程度超标,固体废物和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中的特征污染物具有一致性,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与违规倾倒钢渣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135MW燃气锅炉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有5次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二氧化硫3次、烟尘2次),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量共计101,275.95kg,分别为烟尘7,766.36kg、二氧化硫93,509.59kg。根据江苏**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烟尘<5mg/m³、SO2<35mg/m³和NOx<100mg/m³),2016年7月27日和2017年6月14日颗粒物的监测浓度分别为8.2mg/m³,分别超标0.22倍和0.64倍;2016年7月27日、9月20日和11月30日二氧化硫的监测浓度分别为79mg/m³、70mg/m³和96mg/m³,分别超标1.26倍、1.00倍和1.74倍。因此,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的行为,导致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2019年3月15日,北京市**环境研究所对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代理意见:
该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生态环境部、苏州市人民政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国内大型媒体等的高度关注。为帮助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妥善化解危机,我律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研究案件及法律,结合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提出了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化解危机的方案。
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苏州市人民政府经过研究,同意了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为与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办理机构,双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我律所全程代理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我律所深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了解,详细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在没有过往相似案例借鉴的情况下,通过与苏州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多次沟通,结合评估鉴定报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污染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经过与苏州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多次沟通,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方案确定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承担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38,***,218元,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费用为2**,000元,大气污染物虚拟治理费用2,***,421.59元,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和钢渣违规堆存事件承担费用共计 40,***,639.59 元。
该方案和《协议书》最终获得苏州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与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高度认可,双方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司法确认,2021年6月4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作出(2021)苏01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对协议作出“合法有效”的司法确认,这也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作出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2021年6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准许原告撤诉,裁定准许北京市**环境研究所撤诉。
至此,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均圆满结案,我律所提出的方案较好的化解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公司带来的诉讼和声誉风险。
案例点评:
此次磋商,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也实践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习总书记多次明确提出:“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此次磋商也将“生态环境,谁污染,谁赔偿;谁损害,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这是自我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后,苏州市达成的第二例赔偿磋商协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作出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为积极探索苏州市、江苏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一个范例,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了借鉴。其次,本次磋商促使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注重绿色发展,致力于打造绿色生态钢城和新型智慧工厂,关注污染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既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又保护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第三,本次磋商社会影响巨大,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典型示范效应。因此,本次磋商案被评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处于探索阶段,我律所在接受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后,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事件的客观情况出发,全权代理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进行,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较好的化解了诉讼风险、声誉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