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芹
案情简介:
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和俞某夫妇分别于2013年10月签订《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张某和俞某向邱某借款人民币共计2100万元。两份《借款合同》均对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邱某依约将2100万元支付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和以物抵债方式共向邱某还款约人民币650万元,余款未归还。后邱某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后,被告俞某到庭应诉,张某缺席。2016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和俞某向邱某支付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和俞某未履行,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到合计约300万元,尚有约224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因邱某无法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终结。
邱某在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间了解到张某与其子俞乙(未成年)已移民美国,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购置有房产,以张某和俞乙名义共同持有。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以俞乙作为唯一股东在加州成立A公司,并随后将其所持加州房产无偿赠予A公司,后A公司再以75万美元价格将房产售予第三人。
鉴于张某和俞某在中国境内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邱某遂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下简称:加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州联邦法院承认和执行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同时主张张某、俞乙房产转让行为构成欺诈及推定欺诈而承担责任。
加州联邦法院观点:
加州联邦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某针对被告张某和俞某的合同违约的主张已在中国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得到了支持,结果已体现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中。此外,就原告邱某针对被告张某和余乙的欺诈转让和推定欺诈转让的主张实体上有依据[1],适用缺席判决[2]。
加州联邦法院认为,原告已就中国法院的判决应根据《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UFCMJRA",以下简称《统一法》)得到承认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中国法院作出了金钱判决,且该判决是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的;原告还证明了中国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构,对该案件具有事项管辖权,对被告张某和俞某具有属人管辖权,且两被告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被给予了充分的正当程序[3]。
加州联邦法院判决:
2017年,加州联邦法院最终承认了苏州工业园区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判决1)被告张某和俞某向原告支付3,536,230美元;2)被告余乙向原告支付750,000美元[4]。联邦法院随后根据邱某的申请签发了执行令[5]。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国基层法院判决得到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清晰展示了美国法院如何适用《统一法》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对于涉外律师而言,本案例也是一个极佳的研习范本,值得深入分析论证。作者专门检索了加州联邦法院原始法律文书,就其审查之法律适用解读说明如下。
本案中,加州联邦法院对于原告邱某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并不进行实质审理,而是在认定了原告就《统一法》的适用完成了举证责任后,直接适用了该法案,承认和执行了外国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该起案件是继罗宾逊直升机案[6]后的又一起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被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件。
该案的案件事实颇具有典型性,即当事人在中国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在国内已无资产,或早在诉讼之前就通过各种手段将大量资产转移至境外。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往往心有不甘,却又无可奈何。那么,债权人是就此放弃还是有可能发起国际债务追索?此时,债权人就需要对资产所在地的法律加以了解。
为探讨此类国际追债的可行性,笔者将根据所了解的美国法律,从美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基础、基本要件和客观现状等几个方面作概要介绍,以期为中国债权人在面对类似困境时提供一个转圜的思路。
一、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基础
一国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的判决往往是基于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或基于礼让原则。目前,中国和美国之间并没有共同参加过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签署过相关的双边协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就没有途径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实际上,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通过美国的国内法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
此处美国的国内法指的就是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法》。美国虽是个判例法国家,但也有相当多的成文法。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纵向来看联邦与州的司法体系相互独立,横向而言各州的司法体系也相互独立。因此《统一法》并不当然直接适用于各州,通常需要各州通过各州自身立法内化到自己的成文法中。比如本案所在地的加州就是通过其《加州民事诉讼法典》[7]采用了《统一法》的规定。目前全美已经有30多个州通过其州成文法的形式采用了《统一法》[8]。有学者认为,这些州通过成文法来采用《统一法》就是国际上的礼让原则的体现。而在未采用《统一法》的州,也并不意味着外国法院的判决就一定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这些州,当事人往往还可以尝试通过普通法下的礼让原则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判决得到美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根据《统一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一项外国法院判决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时其可以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1)该判决是关于金钱支付义务的确认或驳回;2)该判决根据作出国的法律是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的。该条同时还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金钱判决不适用法案,即:税金判决、罚款或其他处罚类的判决以及家事关系中的判决。法案还明确,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一方就该法案的适用承担举证责任[9]。
据此,从《统一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该法案仅仅适用于金钱给付判决。回到本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即为典型的金钱给付判决。依据该法,如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有金钱给付的判决,还有非金钱给付的,那么仅仅是金钱给付部分的判决可以适用《统一法》,对于非金钱给付的部分不适用于《统一法》,但是申请人亦可以考虑基于礼让原则或其他法律申请承认和执行,届时美国法院也可能自由裁量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至于何为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的,这需要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来判断。所谓终局性是指判决除执行程序外已没有其他程序了。所谓结论性是指法院就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所谓可执行是指债权人可以通过该国法律程序来促使债务人遵守判决以便获得判决的执行。回到本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俞某曾提交上诉状,但因未缴纳上诉费而被视为撤回上诉。根据中国法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且该判决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作了明确。判决生效后,原告也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到部分款项,执行程序终结。这些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文书都被作为证据提交给加州联邦法院,法院据此认定该份判决满足了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的条件。
关于《统一法》的排除适用,对于税金判决和罚金或处罚类判决的排除适用,主要是基于一国传统上通常不承认和执行外国公法的考虑;对于家事判决的排除适用,主要是因为美国各州的家事法律差异较大,家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与纯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相比需要考虑的法益更多。而本案正是一个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民间借贷的纯金钱给付纠纷,不落入《统一法》的排除适用范围内。
关于举证责任,《统一法》将外国判决适用法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申请方。在前面的案例中邱某作为申请方就法案的适用进行了举证,但被申请方均缺席,未对该法案的适用以及申请方的举证责任进行任何抗辩,相对也有利于申请方轻松完成举证并取得缺席判决。
三、美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当然,《统一法》还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1)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确保审判公证或未能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2)外国法院对被告没有属人管辖权;(3)外国法院对诉讼事项没有管辖权;(4)被告在外国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未能及时收到通知以确保其有充足时间答辩;(5)该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取得的;(6)该判决所基诉因或诉请有违本州或美国公共政策;(7)该判决与其他终局性生效判决相互冲突;(8)外国法院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之间有关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相违背等;(9)在仅以送达为依据确定管辖权的情况下,该外国法院是审理诉讼的一个极为不方便的法院;(10)判决是在法院的公正性受到严重怀疑的情况下作出的;(1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具体程序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10]。
这些不适用的情形应当由被申请方举证证明。在前述案例中,因为被申请人未出庭抗辩,因此法院也未就此类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的是否适用于本案加以深入考虑。实际上,如果在联邦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债务人积极出庭答辩,以上拒绝情形是否存在必然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显然,在英美法系对抗式庭审程序下,被告不出庭将可能严重影响其实体权利。
四、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除以上加州联邦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外,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以及纽约州的州法院也对中国法院的判决作出过承认和执行[11]。而包括本文案例及上文列举的“罗宾逊直升机案”等一系列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法院相继等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也显示出此类跨境债务追索的现实可行性。
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境商业活动越发频繁。就法律而言,一方面民商事领域跨国仲裁和跨国诉讼的案件呈现多发趋势,另一方面高净值人群移居海外和跨境转移资产也发展出一种新的态势。伴随这些趋势的还有境内债权人进行跨境追债的新需求。
跨境仲裁裁决因为《纽约公约》的存在可以在其他国家得以申请执行,这是相对明确的路径,也为许多人所知悉和运用。但是,对于一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涉及国与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涉及不同司法体系下实体与程序法律的相互理解与认知,本身即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法院判决为他国承认和执行,社会公众甚至法律界也是知之甚少。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是绝对无法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的。
虽然不同于跨境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目前各国对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的判决的态度还是相对保守,但近年来确实不断出现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出现,为我们中国律师在代理国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境外资产时提供了一个新的代理思路,更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
注释:
[1] 欺诈转让和推定欺诈转让是邱某在美国的诉讼中另行提出的诉请,该诉请未包含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中,联邦法院需要进行实体审理。
[2] 该案美国诉讼程序中各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但被告后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其未到庭是因原告未有效送达所致。
[3] Qinrong Qiu v. Hongying Zhang et.al. Case 2:17-cv-05446-JFW-JEM Document 24.
[4] Qinrong Qiu v. Hongying Zhang et.al. Case 2:17-cv-05446-JFW-JEM Document 25.
[5] 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因被告抗辩送达存在程序性问题,案件最终是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撤诉结案。
[6] 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和湖北平湖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责任损害案被认为是美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的第一案。
[7]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OF CALIFORNIA, Title 8.5, Part 2.
[8] 《统一法》目前有1962年的版本和2005年的版本,少数州采用的是1962的版本,更多州采用的是2005年的版本。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URL:
https://www.uniformlaws.org/committees/community-home?CommunityKey=ae280c30-094a-4d8f-b722-8dcd614a8f3e
[9] 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Section 3.
[10] 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Section 4.
[11] Development Trend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in Recognizing and Enforcing Foreign Judgments in China, URL:
https://www.linkedin.com/pulse/development-trends-application-principle-reciprocity-recogniz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