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 吴佳祺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胡某与郁某通过媒人祁某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订婚时,胡某向郁某、华某(郁某母亲)、郁某某(郁某父亲)给付了彩礼200000元,相关礼金6288元,合计206288元。郁某家为结婚准备购置了沙发、冰箱、电视机、吸尘器等家用物品。后胡某与郁某在消费理念及婚后生育孩子时间上存在较大分歧,故双方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胡某与郁某已分手,胡某诉至法院要求郁某、华某、郁某某共同返还彩礼及相关礼金。
庭审中,郁某辩称其并未收到胡某的彩礼及礼金,双方恋爱期间胡某会产生一些必要的合理开支,郁某无需返还。且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胡某执意退婚,胡某存在一定过错。郁某家为结婚所购买的沙发、冰箱等物品,胡某应折价返还。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金额。一审法院结合胡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胡某给付彩礼及礼金合计206288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郁某家已为婚礼进行了全面的准备,且对婚约的解除无过错,婚约财产系给付女方家庭,故酌定由郁某、华某、郁某某共同返还彩礼金额180000元及首饰。而郁某家为结婚购置的沙发等均属通常物品,并无特殊性和不可移动性,故应由胡某依法予以返还。而双方各自要求对方偿还的其他费用属于男女双方再筹备婚礼前的正常花费,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郁某、华某、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彩礼系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1]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为基础,若婚约被解除或取消,那么给付彩礼的前提即不复存在,彩礼应该返还赠与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上述条文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该条文并不能完全应对我国实务中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缔结婚约不成或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归于破裂的,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往往在彩礼范围的认定、彩礼返还的主体、彩礼返还的金额等事宜上存在较大争议,引发返还彩礼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一、彩礼的范围
1、应当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经检索案例,彩礼的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给付财物是否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二是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区别于单纯为增进感情的给付;三是给付财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以上三个条件应同时满足,否则不应轻易认定为彩礼。一般而言,实践中认定彩礼范围的有:
(1)礼金(含订婚礼金、结婚礼金)、上车费、见面礼,如(2022)苏0722民初8101号、(2022)苏0925民初5564号案件中,法院在计算彩礼总额将礼金、见面礼涵盖了进去。
(2)三金、五金等贵重金银首饰,如(2022)苏0826民初8807号、(2022)苏1283民再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三金系根据风俗为定亲而购买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应属于彩礼的范围。
(3)较大数额的转账。如(2020)苏0509民初9606号、(2022)苏1283民初54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转账给被告的XX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2、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经检索案例发现,不应纳入彩礼的范围较广,具体可以归纳为:
(1)在恋爱交往期间的赠礼不属于彩礼。若双方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转账,转账金额不大或者被赋予一些特殊含义如520、5200,又或者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手机、衣服、化妆品等物品,应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情谊行为,并非彩礼,如(2020)苏0583民初6347号、(2020)苏0506民初7337号、(2021)苏0214民初205号案件。
(2)按民间习俗缔结婚姻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彩礼。如(2022)苏1012民初7730号、(2022)苏1322民初13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拍摄婚纱照、置办酒席等花费系尊重民习俗产生,女方并未收受任何财物,故不属于彩礼范畴。
(3)按照民间习俗因举行婚礼发生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如(2020)苏0281民初63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父母在结婚当天互相赠与对方子女的压岁钱,系长辈对新婚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如(2022)苏0826民初85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亲友给付的6500元,该款项不属于彩礼性质;又如(2021)苏0582民初77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结婚当天的改口费、压岁钱等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列入彩礼范围。
二、彩礼的返还主体
实践中,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大部分会把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是否仅限于女方一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2](2020)苏0281民初9527号案件也同样采纳了该观点,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系以男女双方的家庭为单位,收受人一般为女方的父母,故本案以女方及其父母为作为被告,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
三、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规则,但是由于实践中更为复杂,该规则并不能囊括所有情形,比如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极为短暂的,或者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彩礼是否应返还、返还的金额比例等,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双方共同(同居)生活时间长短
实践中,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不必然全额返还彩礼,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才是影响返还与否以及返还比例的关键因素。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酌定返还比例。一般而言,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比例就越低。如在(2021)苏0582民初5025号案件中,双方举行婚礼时,原告根据风俗给付被告彩礼48000元,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长达二年多,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分手原因、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而在(2022)苏0681民初286号案件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8000元,两人于2021年1月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8月底起分开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此外,对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的,该情形虽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未形成持续且稳定的家庭共同体,法院也会酌定返还彩礼。如(2021)苏0481民初247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仅共同生活三个月即发生矛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实质上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提出的双方已登记结婚、返回彩礼不具备条件的抗辩不能成立。
2、女方是否怀孕或流产,或双方是否共同生育子女
实践中,即使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对于女方尚在怀孕或有过流产或已生育子女的,基于对女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和对幼儿权益的保护,法院一般会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金额,如在(2021)苏0682民初8930号案件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合计68800元,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被告自女儿出生后一直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且双方的女儿年纪还小,还需要更多生活的保障,法院酌情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在(2022)苏0722民初147号案件中,女方于同居期间怀孕,双方解除婚约后女方流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定被告酌情返还彩礼。
3、双方过错程度
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者已成就的婚姻归于破裂,那实际上是对彩礼目的、功能的侵害,应在彩礼返还中予以体现。[3]虽然我国司法解释并没有把过错因素纳入彩礼返还的考量标准,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彩礼返还比例。过错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091条[4]关于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法院通过会从一方是否存在欺瞒行为、是否有出轨等不忠诚行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或者悔婚等其他过错行为。
如(2022)苏1283民初54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动解除婚约的理由较牵强,原告应对双方未领证负主要责任,再结合双方订婚后未同居等具体情况,最终酌定被告返还的比例为80%。如(2020)苏0281民初9527号案件中,女方确认已收到了17万元彩礼,双方虽已共同生活半年,但因女方经常向男方借款产生矛盾,女方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女方返还彩礼12万元。
4、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目前学界存在相对说和绝对说两种观点。相对说是指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水平与之前相比下降较多,而绝对说是指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后已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目前主流观点为绝对说。[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也同样指出,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因此,给付人可以通过向亲朋好友签的借条、银行贷款记录、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等来证明给付人因给付彩礼而导致负债累累,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结语:
总之,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父母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共同责任人,法院通常从是否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并给付了较大数额财物来判定彩礼的范畴,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酌定彩礼返还比例。具体而言,无论双方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返还一般都会从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是否怀孕或生育小孩、双方对婚约解除是否存在过错、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给付彩礼一方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
注释:
[1]张学军:《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第626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3]参见胡云红、宋天一:《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适用研究——以全国法院158份问卷调查和相关裁判文书为对象》,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24页。
[4]《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1页。